基于最高法院判决的保护费追加发放咨询中心
关于给2013年8月以后曾接受过生活保护的相关人员的保护费追加发放
~基于2013年最高法院对生活扶助标准修订的判决的保护费追加发放通知~
关于追加发放
- 针对自2013年起历时3年实施的生活扶助基准修订,最高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判决,指出“关于通货紧缩调整,厚生劳动大臣的判断过程及程序中存在错误和遗漏”,并判定为违法。
- 关于应对该判决的方式,由学识经验者组成的“最高法院判决应对专家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“专家委员会”)进行了研讨,并于2025年11月汇总了报告书。
- 基于该报告书等,厚生劳动省将就原有标准与新标准之间的差额,进行保护费的追加发放。支付概要如下。
- 有关追加发放的经过及相关通知等详情,请参阅厚生劳动省官方网站。
基于最高法院判决的保护费追加发放咨询中心
(厚生劳动省委托事业)
关于追加发放的概要
适用对象家庭
- 在2013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曾接受过生活保护的所有家庭。
- 此外,2018年10月至2026年3月期间曾接受过生活保护的家庭中,曾在一定期间内住院或入住设施的人员、被认定有残障加算的人员、以及每年12月支付的期末一次性补助中被计入的家庭等,也属于适用对象。
- 目前未接受生活保护的家庭,如符合上述条件,也属于适用对象。
追加发放对象的基准生活费及各项加算等
- 基准生活费及各项加算的追加发放适用期间如下所示。
- 追加发放比例为:+0.8%(2013年8月~2014年3月)、+1.6%(2014年4月~2015年3月)、+2.4%(2015年4月起)。(※1)
| 2013年 | 2014年 | 2015年 | 2016年 | 2017年 | 2018年 | 2019年 至2025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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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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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家类基准金额(第1类、第2类) |
2013年8月至2018年9月(※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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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患者日用品费用、救护设施等的基准金额、护理设施入住者基本生活费用 期末一次性补助 孕产妇加算、残障者加算(不包括重度残障者加算、家庭护理费、他人护理费)、护理设施入住者加算、居家患者加算、放射线障碍者加算(仅限2013年10月以后)、母子加算(住院患者等)、冬季加算(住院及护理设施) 未成年人扣除(20岁以下扣除) |
2013年8月至2026年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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冬季加算(居家、救护设施等) |
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(※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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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子加算(居家者) |
2013年8月至2018年9月(※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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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※1)期末一次性补助的追加发放比例为+2.4%(2013年8月~2026年3月)。
- (※2)追加发放的适用期间,是各类基准生活费及各项加算受到通货紧缩调整影响的期间。
支付金额
生活扶助基准中“新标准”与“原有标准”之间的差额
基于最高法院判决的保护费追加发放金额示例
- 追加发放金额会因当时的年龄、家庭人数、居住地区、接受生活保护的期间、是否有加算等因素而有所不同。
- 另外,对于2013年8月至2026年3月期间持续接受保护的家庭,追加发放的金额示例如下。(如仅在部分期间接受保护,则仅支付相应月数的金额)
【城市地区(1级地-1)的示例】※居家的情况
| 家庭示例 | 若从2013年8月至2026年3月持续接受保护(合计) | |||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2013年8月 至2014年3月 (8个月份) |
2014年4月 至2015年3月 (12个月份) |
2015年4月 至2018年9月 (42个月份) |
2018年10月 至2026年3月 (90个月份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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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0多岁单身示例 | 105,000日元 | 5,000日元 | 16,000日元 | 81,000日元 | 2,000日元 |
| 30多岁夫妻、有1名4岁孩子的示例 | 204,000日元 | 10,000日元 | 30,000日元 | 158,000日元 | 4,000日元 |
【城市地区(3级地-2)的示例】 ※居家的情况
| 家庭示例 | 若从2013年8月至2026年3月持续接受保护(合计) | |||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2013年8月 至2014年3月 (8个月份) |
2014年4月 至2015年3月 (12个月份) |
2015年4月 至2018年9月 (42个月份) |
2018年10月 至2026年3月 (90个月份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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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0多岁单身示例 | 85,000日元 | 4,000日元 | 12,000日元 | 65,000日元 | 2,000日元 |
| 30多岁夫妻、有1名4岁孩子的示例 | 161,000日元 | 8,000日元 | 24,000日元 | 125,000日元 | 3,000日元 |
- (※)各期间的数值经过了四舍五入处理,因此与合计金额可能不一致。
- (※)各期间对应原有标准的追加发放比例不尽相同。(2013年8月~+0.8%,2014年4月~+1.6%,2015年4月~+2.4%)
- (※)上述金额仅为部分家庭类型的示例,未计算各项加算。另外,2018年10月以后,仅将期末一次性补助(每年12月支付)计入支付月数。因此,如曾适用各类加算,或在2018年10月以后计入了住院患者日用品费用及各项加算等,实际金额将高于上述金额,敬请注意。
- (※)级地是指根据各地区生活方式等差异,在基准金额中设置地区差异,并按市町村进行指定(从“1级地-1”至“3级地-2”,共分为6个等级)。
支付流程
- 对于正在接受生活保护的家庭(※),将由当前提供保障的自治体进行追加发放,因此原则上无需办理支付手续(申请)。
- 目前未接受生活保护的家庭,将由当时提供保护的自治体进行追加发放,预计需要由当时的家庭户主向该自治体提出申请。
- (※)在2013年8月以后的期间内,曾在其他自治体接受过生活保护的家庭,需要向当时接受保护的自治体提出申请。
支付时间安排
根据各自治体的准备情况,支付时间的安排有所不同。
此外,目前未接受生活保护的家庭,预计将于2026年夏季左右开始受理申请。申请手续的详情会在今后公布。
常见问题
- Q 追加发放的支付时间是否有大致的时间安排?
-
A
根据各自治体的准备情况,支付时间的安排有所不同,因此无法统一回答具体的发放时间。
另外,对于目前正在接受生活保护的人员,计划将尽快进行发放。而对于现在并未接受生活保护的家庭,预计将于2026年夏季左右开始受理申请,之后将根据各自治体的准备情况依次支付。
- Q 我目前在A市接受生活保护,但2013年8月时在B市接受生活保护,之后又在C市接受生活保护。这种情况,A、B、C市都会进行保护费的追加发放吗?
- A 各自治体会分别进行追加发放。A市无需办理手续即可支付,但B市和C市则需要提出申请。
- Q 2013年时我和父母三人一起接受了生活保护,现在父亲已去世,目前我和母亲两人正在接受生活保护。
- A 已故人员不属于保护费追加发放的对象,因此本情况下,将进行两人份的追加发放。
- Q 现在正在接受生活保护,本次追加发放的保护费是否会被认定为收入?
- A 不会被认定为收入。但是不得用于购买不被允许持有的物品等。
- Q 如果追加发放确定支付,是否会有通知?
- A 追加发放确定支付后,自治体将向家庭的户主发送追加发放决定通知书。
- Q 在2013年8月至2026年3月期间内,如因就业等原因有过一定收入,因而存在未支付生活扶助费的期间(或仅部分支付的期间),是否也属于此次追加发放的对象?
- A 即使存在未支付生活扶助费的期间(或仅部分支付的期间),也属于此次追加发放的对象。
关于咨询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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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中心负责解答有关追加发放内容等咨询。
如有不明之处,请拨打以下联系电话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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